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避免出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重报、漏报的现象,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送审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批复资料、招标控制价文本原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文本原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原件(含招标答疑补充文件、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送审结算书(需加盖施工方公章)、竣工资料(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实际开竣工时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检验试验、施工过程签证资料、地勘报告、施工日志等资料)。另外,送审资料应当提供电子版,特别是投标预算软件版和结算软件版(没有的话需要表格版)。
2.若工程量在规定范围内有增减变动,需提供工程变更通知单及新增工程确认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新增工程确认单需项目管理部门、监理部门、施工方三方盖章签字确认。
3.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的纸质版与电子版,纸质版需要加盖公章。
4.送审结算审计工程项目均须按要求填报《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和《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见附件1和附件2,也可在审计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5.工程项目送审的结算审计立项报告应当经项目管理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时加盖项目管理部门公章。
6.审计处以接收《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的时间作为受托时间,经审核送审资料齐全后及时送达审计公司实施结算审计。
7.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方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
8.对于已提交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书中少报、漏报、少算、错算的工程量相关内容,不得进行增加变更工程量及造价。
9.送审资料未按照要求送审,或因施工方提供相关送审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出具审计报告无法结算工程款项的,其相关责任应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