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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4年11月25日 10:12点击数:

      (摘自《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08〕21号〈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5个审计规章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完善审计工作基础建设,根据国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立卷原则
审计立卷坚持谁审计谁立卷原则。
每项审计任务结束后,本项审计的责任人应负责把审计文件材料按建档要求归纳分类,组成案卷,装订成册,交保管人员验收入柜。
第三条  立卷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交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扣交款和停止拨款、冻结银行帐号通知书和回执;
(七)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材料。
第四条  组卷程序
包括拟定案卷标题、组成案卷文件单元、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填写卷内目录与备查表,案卷封面的编目与案卷装订等。
第五条  案卷的管理
(一)设专人专柜保管。审计档案立卷装订成册后,由分工管理档案的人员验收入柜,专柜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受损变质和丢失;
(二)入柜的档案要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以便查找和使用;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保密材料和重要的外调材料必须加强保管;
(四)凡审计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者,必须向保管人员说明事由,办理登记手续,用毕按时归还;其他部门借阅档案时,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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