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开始到竣工结算阶段为止,审计处对其立项、投资、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有关费用支出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成立项目审计组,对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三)定期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与造价相关的信息;
(四)审查隐蔽工程项目,查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参与确定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款,参与工程验收;
(五)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六)对项目审计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审定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八)详细记录跟踪审计过程,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积极支持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二)通知项目审计组参加与跟踪审计工作有关的各种会议和工程验收;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落实审计意见;
(四)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五)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委托,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二)认真遵守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审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加强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审计处移交跟踪审计资料。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立项情况;
(二)审查项目设计投标单位的资质;
(三)会审设计方案;
(四)审查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
(五)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审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六)监督标底编制过程,审查投标文件;
(七)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及考察;
(八)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及未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合同;
(二)查看和验收隐蔽工程;
(三)审核和确定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的采购;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五)审核与确认工程洽商、变更签证;
(六)审核索赔费用;
(七)审核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工程验收;
(二)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三)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四)全面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立项情况、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等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审计处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三)审计处审计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四)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至少在招标公告前20天向审计处提出委托编制标底要求;
(五)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与审计处及时沟通,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按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拟订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处;
2、审计部门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项目审计组;
2、项目审计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并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组织实施。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项目审计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项目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
3、项目审计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采取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计处参与招投标的过程审计监督;
5、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认真组织相应材料设备采购。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项目组再次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并结合年度投资计划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要求,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带费用预算书;
2、监理单位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项目审计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再次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定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5、变更、洽商价款超过5万元的事项,应有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或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文件。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0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并附相关资料;
2、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项目审计组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商定索赔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结算送审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供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四)学校审计处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与学校财务处沟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在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意见按审核时间、专业统一编号,由审核人签字,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送给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未经审计签字确认的事项,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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