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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9〕105号)

作者: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7:21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平学院行〔2019〕1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计。

第六条 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平顶山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第八条  财务收入管理的审计: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等问题;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五)捐赠收入的核算是否合规,是否设置限定性捐赠辅助账,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  财务支出管理的审计:

(一)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以领代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关报销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六)是否依法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的管理,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使用虚假票据或内容不真实等问题。

第十条  结转和结余管理的审计:

(一)当年事业结余是否全部结转;

(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的审计:

(一)学校设置的各项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的审计: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1.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2.银行账户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和公款私存的现象;

3.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往来账款

1.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2.借出款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存货。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

(四)固定资产

1.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现象;

2.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报废环节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负债管理的审计:

(一)各种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种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准备。审计部门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并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财务收支审计采取报表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报表审计为主,抽查审计为辅;

(三)财务收支审计,可采用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的审计方式;

(四)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必须以国家、省、主管部门规定的经济法规和我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审计。当上下级规定的有关条款有矛盾时,以上一级部门规定条款为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二)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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