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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9〕105号)

作者: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7:25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平学院行〔2019〕1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 11 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 11 号),并结合《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平顶山学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投资金额 3万元以上项目3万以下项目抽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全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和实施,依上级要求合法、合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平顶山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送审清单包括: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三)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四)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五)工程量计算表;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工程开竣工报告、会审图纸纪要、变更签证资料;

(九)隐弊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十)工程预算、决(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及有关的财务资料;

(十一)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为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所送资料必须为原件,且有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负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得涂改。

第六条 对工程量、设计变更、大宗材料认质认价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包括:

招投标文件中所有工程量清单;

设计变更程序,变更理由,现场签证及有关工程项目的会议纪要等;

大宗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相关参数及市场询价程序等。

第七条 对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计。

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工工程量相符;

拨付工程进度款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应当留足工程合同价20%的尾款,同时按合同价留足不超过于3的保修金。此项条款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超付工程款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及人员承担。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将工程决算等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依据学校内部审计规定,结合工程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条款,提出审签意见,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参与对工程现场实地勘察,对工程量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出具现场勘察确认单。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配合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协调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初步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核对完成后,上级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单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审定最终的审计报告;

(四收集整理审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二)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落实审计意见;

(三)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遵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审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二)及时向学校审计部门反馈审计进展情况及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审计部门移交审计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经授权后代表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咨询、鉴证和监督,主要任务是检查、审核和评价,不得代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的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工程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复审后,方可送审;

(二)送审工程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资料完整,对送审资料不全及手续不齐备的,审计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

(三)送审工程资料,特别是变更签证资料,应一次报齐,经审计部门接收后原则上不予更改和补办,单方面补签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四)重大变更,特别是工程变更预算超出合同价10%的变更,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办理;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工程在6个月内、修缮工程在2个月内,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审;

(六)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遵守审计程序,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将不进行工程项目审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单位负责。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计立项手续的;

(二)随意分拆工程,逃避学校招标和审计程序的;

(三)擅自更改施工单位案,随意变更工程,未经批准超预算施工的;

(四)缺少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工程变更审计签证的;

(五)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违反规定预付和结算工程款项的;

(七)串通施工单位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其他应报未报审计,逃避审计监督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制约高估虚报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计服务费支付办法。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减率≤10%时,审计服务费由学校承担;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减率>10%以上部分的,审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三)以上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第二十条  在造价咨询机构没有提交正式审计报告之前,未经审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单独联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建设管理问题有权提出审计整改建议,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2019年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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