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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平学院行〔2019〕105号)

作者: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7:34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

           平学院行〔2019〕1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察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当有计划定期不定期的进行。

审计部门在接到学校委托后,应提出审计立项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组织实施。

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包括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审计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审计,是指对科研经费的预算评审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包括对学校、二级学院(科研机构)、项目组三个层面的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审计,是指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监管责任、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履行,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托书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科研处、财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相关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主管领导和被审计项目负责人,相关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资产、设备、材料等管理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独立实施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可采取事后审计、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重大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执行审计、财务管理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的结合与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处、财务处、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意见。

上述人员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形成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报告(定稿)报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审计的校领导;送科研处、财务处、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二级学院(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二)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科研处,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并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四)财务处,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科研经费财务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监督;

(六)纪委、监察处,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利用科研经费审计结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自行废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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