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平学院行〔2019〕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 号)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的活动,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教育的改革和转型发展服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以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根据专业特点进行专业职务评聘以保持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六﹚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报送内部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学校相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 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五个工作日前或在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组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的审计工作证据、记录,应经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征求意见稿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对有异议的事项,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正式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交上报学校, 由学校研究予以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或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平顶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