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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105号)

作者: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8:16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

平学院行〔2019〕10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由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委托审计是学校购买社会服务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二)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

     (三)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学校审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或由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中介机构

第七条 采购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中介机构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批。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将拟委托审计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确定中介机构。根据领导批示,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审计项目特点,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业务水平和已承担审计任务量和服务质量,选聘中介机构;

(三)交接资料。中介机构原则上应从审计部门获得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确需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部门申请,重要事项应书面报告;

(四)审计。审计部门派专职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了解和掌握审计中的信息,协调中介机构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五)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修改、定稿;

(六)资料退回。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审计完毕,提交审计报告(定稿)后,退回全部审计资料,依法维护学校权益,保守有关秘密。

第十条  委托审计实施

(一)基本要求。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沟通。审计过程中,出现法规、合同、审计资料等文件约定以外的情况时,中介机构应主动、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并提供处理建议,取得学校认可后方可实施;

(三)业务监管。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有审核、监督、认可权。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不得与被审单位私下接触,如发现其有不称职、不合格的行为时,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调换人员,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管理

(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质量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2.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3.初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及时性;

4.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准确性;

5.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6.中介机构的廉政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政情况。

(二)审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复核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1.审计过程中有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

2.审计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泄露审计项目有关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计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依法解除委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须对现场审计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自身安全,审计期间,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的服务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合同内约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服务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支付委托审计服务费: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部门完整移交审计资料

(四)经审计部门核实无误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委托社会审计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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