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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平学院行〔2019〕105号)

作者: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8:24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平学院行〔2019〕10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勤政廉政。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校内各院系、各处级机构党政正职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解聘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三种方式。一般应坚持“先审后离”和“凡离必审”的原则,特殊情况可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四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本部门经济活动管理的职责;   

(二)本部门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创收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部门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学校领导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接受审计任务。对需要审计的中层干部由学院研究确定后,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相关事项),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应及时通知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及被审计人员接受审计;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及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以及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终结后十五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意见,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及时对被审计人员及其部门书面意见进行复审,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审计意见书主送委托部门,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可以向院党委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 提供虚假经济业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财产的。   

第七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7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调查核实后的意见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人和事,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忠于职守、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的审计人员,学校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审计需要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泄露审计内容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提交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将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平顶山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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